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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视角下遗赠扶养协议主体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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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与遗嘱和遗赠制度有本质的区别,它是遗赠人和扶养人达成的遗赠财产与扶养行为的对价交换,是一种财产性合同,应受我国《合同法》的约束。然而从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确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来看,该制度仍然主要是在发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主要发挥着减轻国家养老压力的社会保障功能,而不是作为法律层面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性民事合同。因此,在合同法的视角下,从合同的主体和内容两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修订,以使法律制度跟进经济社会发展,就显得迫在眉睫。
作者 杨帅
机构地区 青州市公证处
出处 《北京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27-31,共5页 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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