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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土地权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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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一般原则(一)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一定条件下自主取得现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通过合法婚姻、出生等方式。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个团体,应当有合法合理的方式吸纳其他自主申请加入或退出本集体的机制。当“其他户口迁至本村,能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统一,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出处 《重庆经济》 2014年第6期39-4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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