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法治的实现不仅需要行政权的规范化与执行力,更需要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和制衡,这种谦让与抑制的博弈,取决于对整体公平与个案正义的追求,但应当贯穿于司法评判行政裁量行为的全过程。然而,伴随着行政裁量治理方式的转变,现实当中裁判基准也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司法审查的适用。司法制衡的策略不再仅仅是一种严格的法律控制,而应当秉持一种"司法尊重与严格审查并存"的司法态度。为此,本文探寻一种理性的司法审查运行机制,通过确立科学和开放的裁量基准司法审查模式来划定司法审查的强度和限度,更好地发挥司法对行政裁量的权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