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1933年后逐渐意识到"干预"农业发展的必要性,因此,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农业法律体系,政府不惜投入大量资金对农民和农场主进行高额补贴,通过帮助他们获取贷款以减少后顾之忧,并通过科技的投入使其进一步增产增收。相比之下,我国农业政策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有必要学习和借鉴美国农业政策的可取之处,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大科技投入,处理好农业短期收益与农业可持续发展间的矛盾。
出处
《经济纵横》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2期81-84,共4页
Economic Review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生制度建设研究"(编号:12&ZD057)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