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从实体法层面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通过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方式,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而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指向对象亦可能为股东债权人,此时能否"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语焉不详。2013年第15号指导性案例的判决意见实际上更契合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本意。事实上,允许逆向揭开公司面纱,不仅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应有之义,亦符合公平正义之价值追求。然鉴于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关涉的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故立法上应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实践中亦须严格控制适用范围,非经法院判决,不得逆向揭开。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68-73,共6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