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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拍卖行为的不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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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对查封的财产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司法拍卖实践过程中因标的物存在权力瑕疵或者物的瑕疵或者程序瑕疵导致拍卖成交后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较为普遍的是买受人以拍卖机构未履行瑕疵告知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拍卖合同、赔偿损失。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是通过执行程序本身去解决还是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去解决,目前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105-107,共3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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