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转化使用,当然这要坚持一定原则。从转化的形式要件看,必须是难以再行侦查取得的行政执法证据方可转化;从转化的实质要件看,转化的行政执法证据应当是支持控诉所必需的证据;同时,转化还应遵循比例原则,协调控诉利益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而与量刑相关的行政执法证据和有利被告人的行政执法证据属于以上转化条件的例外情形。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11-115,共5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