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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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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县级以上政府落实放射性环境安全责任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事故屡屡发生,政府环境责任缺失这一问题逐渐凸显。《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保障财政投入,加强监测网络与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落实放射性环境安全责任制。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22期47-48,共2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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