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企业间资金借贷行为,我国不同的部门法对其行为的评价不同,既有肯定性评价,也有否定性评价,还有如合同法、公司法持包容态度。企业间资金借贷一度为法律所否定,给司法实务带来困扰。我国为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应厘清企业间拆借的性质,承认企业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使企业间资金借贷具有正当性、合法化,通过立法规范企业间借贷行为,使其成为金融贷款的一种补充方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37-41,共5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