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法》中"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条款的立法目的并非要解决"权利冲突",而是以保护他人其他合法在先权利为出发点,规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商标注册行为。在适用本条款对在先著作权进行保护时,应回归到"著作权保护"本身去确定证明标准,不应对"独创性"提出较高要求。同时,在法律适用中应体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遏制恶意抢注的立法精神,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关作品著作权权属的举证责任。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第11期50-56,共7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