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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图样的著作权保护之困境与出路 《商标法》保护在先著作权条款的立法精神和审理标准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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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法》中"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条款的立法目的并非要解决"权利冲突",而是以保护他人其他合法在先权利为出发点,规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商标注册行为。在适用本条款对在先著作权进行保护时,应回归到"著作权保护"本身去确定证明标准,不应对"独创性"提出较高要求。同时,在法律适用中应体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遏制恶意抢注的立法精神,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关作品著作权权属的举证责任。
作者 徐琳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第11期50-56,共7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8

  •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民知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书.,..
  • 2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一中知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高知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 3刘建章,李元成.“抄袭他人产品说明书构成侵权”,载2006年5月16日《人民法院报》.
  •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知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
  •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高知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 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中知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 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3)高经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
  • 8之凡.“‘五朵金花’的新世纪攻防”,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3月20日第12版.

共引文献4

同被引文献1

  • 1车红蕾.《商标标志的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证伪》,2013年1月30日《人民法院报》.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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