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刑事犯罪的科技化和智能化现象也日益增多,刑事司法鉴定对于探明案件真相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鉴定制度做了一些修改,这些修改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此次修改并不彻底,不足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自侦自鉴"、"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问题。侦查机关的内设鉴定机构,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据有关实证调查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涉及的鉴定一般都是由侦查机关的内设鉴定机构作出的,而对侦查程序中司法鉴定的规制却少之又少。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占据主导地位,控辩双方的鉴定权配置不当,辩护方的权利受到制约。侦查机关的内设鉴定机构应当从侦查机构中剥离出来,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27-32,共6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