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旧《安全生产法》都关注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保护,并赋予了从业人员的以下权利:对生产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及撤离权:工伤保险及获得赔偿权。然而,除了以上权利外,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比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从完善工艺设备、确保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投入保障经费、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等方面来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甚至还要求对劳务派遣人员都应给予保护。
出处
《广东安全生产》
2014年第21期44-46,共3页
Guangdong Occupational Saf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