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5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又未改正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面临禁业处罚。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出处
《广东安全生产》
2014年第21期47-47,共1页
Guangdong Occupational Saf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