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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投资自保条款误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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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PE在投资前很难完全了解被投资企业(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即便PE聘请律师与会计师做了谨慎的尽职调查,也难以全盘掌握目标公司的真实信息。为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实现投资交易的公平与合理,许多PE都在投资协议或类似法律文件中约定了股权回购、一票否决权、共售权、优先分红与优先清算权等条款。但该等条款因规避中国法律而效力存疑,因此涉诉的不在少数。
作者 柏立团
出处 《董事会》 2014年第12期82-83,共2页 DIRECTORS & BO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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