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公共利益界定主体的问题,理论和实践一直在两条轨道上运行,未曾形成合力。通过对主要理论的梳理和批量裁判文书的阅读分析,笔者认为,若解决公共利益问题,在现有机制上进行适度改革是阻力最小,可行性最大的——即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加强司法机关的审查功能,建立一个立法机关确定公共利益的大致范围与框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初次界定,如有争议,由司法机关再次界定的"附条件二次界定"的动态界定机制。
出处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第5期43-45,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