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假冒贸易协定》规定的刑事执法措施系对既有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的体系化。与我国保护商标权的刑事执法措施相比,二者在刑罚种类等方面相同而在适用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最低条件等方面有异。目前,我国保护商标权的刑事执法措施符合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因此,没有必要迎合发达国家的要求修改法律从而降低刑罚适用门槛、扩大刑罚适用范围,但对利用网络侵犯商标权等行为应加大刑事执法力度。
出处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第5期49-51,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反假冒贸易协定’背景下我国商标制度改革研究"(11BFX045)
西南科技大学社科基金资助成果(13sxt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