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水资源管理法律规制的变迁动因包含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且具有进一步变迁的必然性。可适当借鉴国外水资源立法的先进经验,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水资源管理法律规制体系。首先在水资源管理基本结构的法律规制方面,明晰水资源治理的调控层次、中间层次和基础层次;其次在水资源管理的主体架构方面,应注重集权与分权的平衡,构建多主体共同治理的水资源治理模式。
出处
《水利发展研究》
2014年第7期32-35,共4页
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Research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一般项目"中国水资源法:理论基础与制度建构"(13JHQ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