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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偿提存到履约提存——提存性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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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理论界的通说把提存的性质定格为消灭债务。法律也把提存规定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合同法》91条)。但是提存的性质是否就应该定格为消灭债务?为什么债务人把债的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就消灭了其债务呢?笔者认为,债务人把债的标的物交付到提存部门,可以认定债务人正在实施债务履行行为,但在未经债权人确认或司法机构裁定的情况下,仅通过债务人的单方行为径直消灭债务却显得有些唐突,于理无据,很难解释。
作者 郭红玉
出处 《中国公证》 2014年第7期45-49,共5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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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 1张谷:"论提存",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页.
  • 2张谷.《论提存》,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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