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落实纪委监督责任也须遵循法治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洽方式反对腐败,促进反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围绕“谁来监督”,做到监督主体有章可循。多年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淡化、角色混乱,“谁来监督”的问题需要正本清源,回归到党章等党规党纪的本意。必须明确纪委的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的,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纪委的产生,党童规定纪委是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就决定纪委履行监督职责具有天然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二是纪委的职责。党章规定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生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依据党童规定,提出纪委的监督责任,这就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把纪委作为监督责任主体在党内给予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