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定问题调查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监督法还专设“特定问题调查”一章,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体和范围、调查委员会的组成和权限、调查报告的提出和审议等,作了全面的、统一的规定.然而,这一刚性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却少有运用;也可能基于此,“特定问题调查”等人大刚性监督手段被写进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还特别强调要“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下面,笔者理论结合实际就激活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谈一管之见.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4年第7期32-3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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