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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姓名权的商事价值保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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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姓名,特别是名人的姓名,除了作为身份识别的标志之外。还可能具有商事价值,成为在商事活动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进而作为商标而获得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我国商标业务实践中将名人姓名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和保护的例子不胜枚举,例如“李宁”、“王老吉”等。但是,在商标行政机关进行商标授权和处理权利争议时。对于名人姓名商标缺乏统一和明确的处理准则,如对过世名人的姓名,在商标权利确认和保护中长期处于空白状态。日前,商评委以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了“MichaelJackson”⑦商标的注册申请。即为过世名人商标的代表判例。商标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什么原则处理姓名商标的确认和争议.过世名人的姓名和其他类型的名人姓名是否在商标法上应予区别对待,民法对名人姓名商标问题的基本态度是鼓励还是限制。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作者 吴晨 赵亦文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4年第8期43-46,共4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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