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了全面论述。《公报》论述的内容,集中在三个层面。首先是一个本质特征,即党的领导,“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二是五个具体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三是两个协同坚持,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4年第35期32-33,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