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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权益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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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概述及其重要作用 原劳动部2003年出台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最早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后《劳动合同法》第68条将非全日制用工规定为: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这一规定首先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非全日制用工为合法的用工形式,因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劳动关系为合法的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具有合法的地位,依法享有劳动权益;其次是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有明确的权利.包括取得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工资.结算工资的周期等有关劳动权益的规定,如劳动保护等;再次是确认了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性质,因此发生争议时形成的是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最后是非全日制用工既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原则,如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也有不同于一般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则,如不得约定试用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作者 林丽俊
出处 《镇江社会科学》 2014年第5期23-24,共2页 Zhenjiang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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