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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资格认定代理机构如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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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修改《政府采购法》的决定,对《政府采购法》作出三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是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二是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三是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出处 《中国招标》 2014年第41期24-27,共4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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