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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保底制”该存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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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实践来看,“保底制”的肯定做法与否定做法并存。究竟哪一种做法更符合立法和理论呢?6年前.周先生与江苏省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签订了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合同期限18年。截至2013年8月15日.周先生尚欠本金57465.37元.但其公积金缴存账户内结存缴存余额9151.34元。2013年8月8日.周先生向中心递交了《关于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部分余额用于提前归还本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本金的申请书》。
作者 周静波
出处 《金融经济》 2014年第11期47-48,共2页 Financ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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