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大背景下,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现有技术抗辩仍有其重要作用。要发挥现有技术抗辩的制度效益,应在司法实践中确立适用的规范化标准。被控侵权人关于现有技术的抗辩原则上应在一审中提出;应先进行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技术之比对,然后再进行现有技术与被控侵权技术之比对;当事人未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人民法院仍可就涉案专利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意见,但不应出现于判决理由与判决主文之中;在证据规则方面,现有技术抗辩应当采用优势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同时对新证据应该严格依照证据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
出处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0期53-59,共7页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