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承保航程风险变化时的继续承保条款为研究起点,对此类条款作类型化区分,指出PICC Hull第4条、第6条第三款和ITCH第3条、IHC第10条和第11条关于违反保证时的继续承保条款在措辞上的区别。借鉴英国条款最新发展,指出中国条款的不足并加以完善。继而总结继续承保条款的主要法律特征,揭示其在中国法上的性质,澄清中国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条款约定之间的适用关系。最后,提出对中国继续承保条款的解释需要细化,以利于实现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价平衡的结论。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5期57-63,共7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12SFB5049)
2013年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专项项目"海上国际标准合同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