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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改革宜“抓大放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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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抓大,就是要突出宏观指导;所谓放小,就是要减少对具体案件的事中干预。笔者认为,这也许是未来一个时期,提高检委会专业化,加强其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决策机构核心地位的方向。
作者 周翔
出处 《天津检察》 2014年第5期62-63,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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