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构成论在刑事裁判思维中的主要作用,就是导引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如何进行"符合性"判断。然而,这种规范与事实之间是否"符合"的逻辑判断顺序,却往往并不完全等同于任何一个理论模型中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排列顺序,而是案件类型不同,裁判思维模式就不同,而裁判思维模式不同,"符合性"判断的逻辑顺序就不同。在不同裁判思维中,犯罪构成理论模型针对不同类型案件裁判所发挥的"符合性"判断"导引图像"作用侧面是不一样的。在适合简单案件裁判的概念思维中,强调"符合性"判断的形式侧面;而在适合复杂案件裁判的类型思维中,则重视"符合性"判断的实质侧面。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6期2-17,共16页
Oriental Law
基金
赵秉志教授主持
笔者参加研究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犯罪构成论体系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0AFX007)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