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修正的刑诉法对辩护制度进行了一系列完善。调研发现,新刑诉法实施后刑事辩护发生了积极变化,这表现在律师会见权、阅卷权、法庭辩论权等具体辩护权利都较过去有较大改善,尤其表现在会见和阅卷方面,这使得辩护卒和辩护效果都有所提升。然而,调查取证难、申请取保候审难等老问题似乎仍未得到有效改善,会见权和阅卷权也面临一些新的困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基金
本文获得2013年四川师范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基金、2013年四川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感谢项目组成员王景琳、周雯雯、李馥利等同学的帮助,感谢指导老师苏镜祥博士对本项目的支持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