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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排除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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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设立“无理由退货”制度,以应对在近年来出现的网络、电视、电话购物以及邮购等远距离消费关系中消费者权益频频受到侵害的局面。同时该条规定也明确指向了四种不适用“无条件退货”的商品。笔者通过对“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探讨四种除外条件的存在必要性。
作者 李璐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青年与社会(中)》 2014年第9期82-83,共2页 Youth an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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