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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律监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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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监督缺陷之分析(一)政府采购法律依据存在冲突政府采购的现行法律依据是2003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货物、工程和服务除了公开招标,还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非公开招标的审批机关是财政部门,而我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审批机关却非财政机关。前后出台的两部法律都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
作者 罗建荣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4年第11期46-47,共2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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