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历尽了1979年刑诉、1996年刑事诉及2012年最新刑诉法三个阶段,不断趋于完善。2013年实施的新刑诉法设立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赋予其对公诉案件一定的庭前审查功能。但是由于新法颁布,在某些方面的规定较为粗糙,因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诸多问题,诸如,定位不清、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程序设计不完善等。为了更好的发挥其作用,笔者从服务庭审、防止法官预断等原则出发,为庭前会议制度的发展完善提出初步建议。
出处
《青年与社会(中)》
2014年第11期78-79,共2页
Youth and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