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或执行过程中,债权人为确保给付之诉的执行,保障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实现,申请法院对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封,引发案外人以买受人的身份出现,或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或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解除查封。文章从一起不动产执行异议案件入手,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析,探讨研究房产查封中如何审查买受人执行异议。
出处
《青年与社会》
2014年第10期113-113,共1页
Young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