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民在生产生活中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农民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解决资金难题是一种现实有效的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有赖于对农民信用合作权的正确理解。农民信用合作权具有正当性,其法律关系包括信用合作的主体客体以及信用合作权的具体内容。农民信用合作权的实现有赖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实施机制的建立健全。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145-148,162,共5页
Academic Forum
基金
湖南省社科基金"农民金融发展权研究"(11YBA147)
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课题"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政策支持研究"(2013BZZ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