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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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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心和爱护,让他们享受到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在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l号)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离休、退休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
出处 《当代劳模》 2014年第10期17-1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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