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公安管理领域,正有意无意地运用“第三方义务”制度解决现存问题,主要集中在治安管理、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方面。公安反恐立法引入“第三方义务”制度,具有调动私人主体参与反恐,提高反恐工作效率,实现依法反恐的价值,这些价值的存在使“第三方义务”制度在身份信息、国(边)境、金融、网络等公安反恐立法领域,具有广阔的生存空间。但“第三方义务”制度不能恣意设定,必须考量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第三方义务”主体是否适格两个因素。
出处
《公安研究》
2014年第10期33-39,共7页
Policing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