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国政府由中央、大区、省和市镇四级政府构成。四级政府问的事权划分经历了中央高度集权到地方民选民治的转变,但仍保留了中央集权的特征。现将有关情况简报如下: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法律依据
1982年法国政府颁布“关于市镇、省和大区权利和自由法案》(即权利下放法案),奠定了法国现行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利配置的基本框架。1992年颁布《关于共和国地方行政管理法》,中央政府再次下放部分权力。2003年法国修宪,明确规定法国是一个分权单一制国家,并将体现自下而上权力组织的从属原则作为法国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的宪法原则,在理念上,转变了传统的“先中央后地方”思维,将地方置于中央之先。
出处
《预算管理与会计》
2014年第10期40-41,共2页
Budget Management &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