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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新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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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试点范围由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扩大至全国统一实施,并规定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等内容。以此为标志,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对外贸易经营方式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
作者 王文清 马莉
出处 《财务与会计(理财版)》 2014年第10期11-13,共3页 Finance&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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