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制下普通合伙人只能获得保留效用,利润剩余归有限合伙人所有。但在有限合伙制下,有限合伙人只能获得保留效用,利润剩余全归普通合伙人所有。有限合伙制,将货币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内部化,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委托代理问题。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而言,激励程度更高,代理成本更低,更能充分发挥普通合伙人的人力资本优势,因此,成为私募基金的首选。
出处
《当代经济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2期80-85,共6页
Contemporary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