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打击犯罪和稳控社会秩序实践的需要,诱惑侦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用比较普遍,且有启动程序随意化、适用范围扩大化、诱惑方式粗放化、规制方式多样化的趋势,迫切需要规范。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诱惑侦查在内的隐匿身份侦查的地位及其限制条件。但是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的限制条件的诱惑侦查,应当如何规制?是使用程序终止、非法证据排除、减挡处理还是综合运用?如果使用证据排除,排除的范围、效力如何?由于此前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1并没有涉及。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比较,以期为下一步更好的司法乃至立法提供基础。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6期16-20,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