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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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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207号《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4年11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名。是指社会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出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24期9-1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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