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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份关系产生居住权纠纷应由婚姻家庭法调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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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居住权"这一法律概念,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进入诉讼视野,但其并不具有物权属性,该项权利基于不同基础法律关系而相应体现为身份权或合同权利。当事人在居住权名义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根据婚姻家庭法律、民法通则或者合同法等予以调整,而不能获得物权保护。
作者 欧阳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24期28-30,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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