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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款利息损失与违约金不可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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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利息应区分是利息损失还是利息收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人所主张赔偿的购房款利息属于利息损失,适用损害赔偿的债上请求权规则,它与违约金在性质、功能上相当,根据合同法约定优先原则,二者不能并存,应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可依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作出适当调整。
作者 张煌辉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24期35-37,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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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9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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