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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犯罪不以纯度折算”的理解与适用——以松桃县姚某毒品犯罪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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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不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客观情况而一律"不以纯度折算"。这看似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但事实上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违背了刑法总则相关原则,有违我国刑法总的立法宗旨。为此应加强和弘扬法治精神,通过法律解释以保证该条款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作者 秦会江
出处 《世纪桥》 2014年第12期33-34,共2页 Bridge of Cent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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