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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事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以可仲性标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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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仲裁法》第2条没有明确规定民商事侵权纠纷具有可仲裁性,而国际公约、域外立法、国内仲裁实践均以认可并开展了民商事侵权纠纷的仲裁。笔者认为符合可仲性标准的民商事侵权纠纷应当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
作者 于奇
出处 《世纪桥》 2014年第12期35-36,共2页 Bridge of Cent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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