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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儿子不尽赡养义务,可否索回赠与房产?》若获得老人赠与财产的子女不尽赡养老人之法定义务,老人有法定的反悔、索回权,可以要求"不孝"子女返还所赠与的财产。依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行使撤销权。一是任意撤销权。即在转移赠与财产权前(动产交付前,不动产过户登记前),赠与人可随时行使任意撤销权(但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首选义务性质的;公证性质的,不能撤销)。二是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二)项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出处
《江淮法治》
2014年第24期53-53,共1页
关键词
上期答案
任意撤销权
赡养义务
公益性质
法定撤销权
《合同法》
赠与人
财产权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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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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