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社会的矛盾纠纷出现了新的特征,在农村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引入ADR机制是合理的选择。ADR机制可以降低解决纠纷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可以在正义与效益之间寻找平衡点。它符合农村社会中的文化传统,符合农村城镇化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农村城镇化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出处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11-12,共2页
The 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e and Engineering University
基金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美丽乡村建设的‘环境+社区+产业’模式研究"(课题编号2012GJ11)
广东省社科院与南华工商学院合作课题"低碳经济视阈下的广东新农村建设研究"(11KH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