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价值。针对现实中很多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机关之外的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在干预司法审判时都要追究其责任。从制度发展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过问登记制是干预追责制的前身。而后者对前者的超越在于主体的扩展以及内容上的丰富与完善。当然,干预追责制还需要与其他相关制度相互配合,才能够全面推动司法独立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实现。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49-152,共4页
Theory and Reform
基金
笔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矛盾化解的法律适用方法研究"(批准号:11CFX00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一般课题"裁判文书说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