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解释具有依附性,但是法律解释不只是对立法者原意的解读。法官判决需要法律文本给予支持,但是法官不只是依据法律文本的判决机器,而是要根据自己的历史视域对法律文本进行创造性解读。规范性法律解释同样如此,在本体论的法律解释学看来,规范性法律解释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时不可能不创造法律——"立法",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最高司法机关的规范性司法解释可以任意造法,它需要一定的限制——对法律文本的的规范性司法解释要限定在程序法方面。
出处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年第5期73-80,共8页
Journal of Fujian Radio & TV University